原告上海浦东**************与被告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浦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查明事实。
(一)信用卡开卡时间:2018年7月3日。
(二)信用卡卡号(账户号):49×××14。
(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乙方(被告,下同)非现金透支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起至甲方(原告,下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期间为免息还款期;如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以前收到乙方根据对账单中所规定的当期余额的全部还款,乙方须支付全部非现金透支款项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每日0.05%的利率计...(本文书还有16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