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金川开发*******(以下简称慧东果蔬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古********(以下简称古蔺郎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慧东果蔬超市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古蔺郎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慧东果蔬超市并未侵犯古蔺郎公司的商标权。首先,案涉商品(共两瓶)慧东果蔬超市于2017年5月23日取得,截至古蔺郎公司2020年4月21日购买并公证已经3年之久。该商品一直属于无人购买的状态,而传统意义上的郎酒属于热销品。案涉商品一直无人购买,充分说明案涉商品上相关标志的使用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其次,案涉商品的名称叫“中国红·红喜郎”,明显不同于郎酒旗下的相关产品。最后,慧东果蔬超市无能力鉴别该商品是否侵犯注册商标权,且未销售该商品,未造成危害后果,...(本文书还有41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