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镇雄县某*******(以下简称某租赁站)与被告陶**、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租赁站的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陶**经本院公告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立即支付截止2019年5月31日的租金、赔偿费等598624.05元;2.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违约金50000元;3.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律师费30000元;4.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在承建镇雄县九天慧都龙城项目工程中于2015年4月6日与原告签订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租用原告的钢管、扣件等物资,双方对租赁物资的租金、维修费、上下车费、赔偿费等的计算标准、租...(本文书还有26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