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吴**第三人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21)琼90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定安县人民法院(2021)琼902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2.判令吴*拆除在王**房屋西侧的墙壁。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判决认定“吴*曾在该墙体上搭建广告牌,王**向行政机关投诉,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其拆除的决定,该墙体上的广告牌业已拆除,现状为无附着物的一面墙体”与事实不符。吴*刚建墙壁时,王**就向定安县城市管理局投诉,该局接到投诉后,就以书面形式向吴*送达《责令停止违法(章)行为通知书》,并非是拆除广告牌决定,吴*尚未建广告牌,哪来的业已拆除?庭审中双方都没有提及广告牌的事,城管部门只是认为吴*尚未申请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并派员现场责令停工。可是吴*不听劝阻,一意孤行建好墙壁,是用红砖筑起高14米、宽11.45米,共160.3平方米的墙壁,堵塞王**房屋18个窗口,严重影响通*、采光和日照...(本文书还有44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