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龚**、王**及原审第三人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23)鲁07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亓国明、韩**,被上诉人龚**、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二被上诉人偿还上诉人货款欠款本金6981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lpr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全部清偿欠款之日止)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及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所作的(2023)鲁0725民初****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出具的对账确认证明作为本案的重要定案依据形成于2011年1月30日,当时二被上诉人作为年过六旬的...(本文书还有27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