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与被告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和被告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7419.88元、车位服务费700元,共计8119.88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0273.68元和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的车位服务费1200元,共计11473.68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事实与理由:原告与嵊州市正大国际新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本文书还有21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