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市机*******诉被告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报名费4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0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为1525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贺*市政府组织市直有关单位干部职工团购绿***小区住房。原告作为团购代表,负责收取干部职工认购住房的购房报名费等相关工作,并开设了专用存款账户收取购房报名费。账户信息如下,户名: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世纪支行。被告陈**认购绿洲家园住房1套,并于2010年12月27日以转账方式向原告缴纳购房报名费40000...(本文书还有13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