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银消费******与被申请人林**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银消费******称,变更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供抵押的坐落在玉环市坎门街道胡沙头巷27-5号【浙(2017)玉环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款项优先清偿借款本金79115.87元、律师代理费2373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滞纳费【利息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5%计算,滞纳费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贷款余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以上律师费、利息、滞纳费合计以月利率2%为限,本息等暂算至2021年11月30日共计为87075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申请和使用合约》(以下简称“合约”),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贷款人民币200000元,贷款用途为家装,贷款利率执行固定年利率为13.5%,借款期限60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若未按期足额归还本息的...(本文书还有9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