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诉被告孔**、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3712.2元;2.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1月15日16时05分许,机动车驾驶人杨*付驾驶冀dn××**号小型轿车,沿大广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755km+250m处时,在变更车道过程中被机动车驾驶人被告孔**驾驶的豫pw××**号小型普通客车撞击车身右后侧,此事故造成冀dn××**号小型轿车乘车人高*、唐*、叶**、杨*四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且有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邯...(本文书还有44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