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7270元、评估费2000元,共计19270元。事实与理由:2024年10月4日9时34分,赵*驾驶原告所有的xxx小型轿车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张某乙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汝南县公安局交警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承担事故全部责任。xxx小型轿车在被告某处投保有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
被告某辩称,肇事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险,如查明事故属实且无免赔情形,本公司同意在车损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但不...(本文书还有10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