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贵阳银行******诉被告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3月4日向原告申请办理《贵阳银行甲秀公务卡》(个人信用卡),并签署《贵阳银行甲秀公务卡个人领用合约》。原告于2014年4月向被告发放62821*****553221的信用卡,信用额度20万元,后申请调整至100万元额度,重新发卡三张共享该100万元信用额度,三张卡号分别于62×××03、45469*****021463、62253*****000784。期间被告持卡多次透支使用信用额度,从2018年1月起,被告即出现逾期还款现象,至今没有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分期付款...(本文书还有18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