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彭*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渝024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对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进行了询问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重庆市彭*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渝024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王**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王**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法律关系和事实错误。张**与王**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双方是合伙关系,应当纳入合伙债务中进行结算。虽张**向王**出具了借条,应属于合伙人合伙期间共同尚欠的债务,并不是张**个人债务。目前合...(本文书还有26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