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谭**因与被上诉人马**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5)青0224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谭**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5)青0224民初****号民事裁定书,指令该院立案审理。事实与理由:1.2019年3月16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截至本协议签订前,被上诉人共计向上诉人借款832000元,被上诉人用其上述协议中所载明的房屋160平方米抵偿借款。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如被上诉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向上诉人交付抵债房屋,则被上诉人偿还借款83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0万元,不再向上诉人以房抵债……”。但被上诉人未按该协议交房。2.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青02民终****号民事判决认定,“谭**与马**于2019年3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只要双方就以物抵债达成协议,以物抵债协议就成立,在《协议书》不存在无效的情形或被撤销的情况下,马**未按照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谭**可选择请求马...(本文书还有23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