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宁波融海********(以下简称融海公司)、宁波锐意******(以下简称锐意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并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融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融海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锐意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应当自2021年10月16日起计算租金损失直至2022年5月7日。锐意公司明知融海公司与韩*集团宁波洗衣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公司)约定租期,在租期到期后未积极腾退案涉设备,且在融海公司多次通知后仍未答复,锐意公司应赔偿租金损失。融海公司在《执行笔录》签名以锐意公司作出一系列承诺为前提,且该笔录未限制融海公司书面通知锐意公司的方式。因此,从锐意公司收到律师函五日后才起算租金损失与事实不符。锐意公司不同意先支付租金损失后搬离设备。融海公司聘请专业搬家公司搬离并妥善保管,锐意公司应当支付2022年5月7日至2022年10月16日租金损失。原审未对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融海公司对案涉机器设备享有留置权,有权就该机器设备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租金损失、场地费用、保管费用等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予以审理,程序违法。
锐意公司辩称,2021年12月10日之前,融海公司与锐意公司在协商过程中。融海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融海公司主张租金也是从2021年12月10日开始。融海公司主张的留置权与本...(本文书还有58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