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深圳市某**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某甲**、原审第三人浙江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4)浙08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工程款291000元;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立即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8499.30元(每逾期一天按工程价款291000元的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21年4月14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工程款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5月10日);3.请求依法改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存在欠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驳回上诉人的诉请。上诉人已经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首先涉案工程早已于2021年4月竣工,竣工后投入正常使用至今,被上诉人一直拖欠工程款尾款未付,上诉人多次...(本文书还有37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