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与湖北中发********(以下简称中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被告中发公司申请,追加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对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熊*,被告中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隆,第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450万元并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初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支付450万元保证金,被告将其中标的部分项目交给原告承建。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350万元,同日委托邓军向被告支付100万元。2015年3月19日,原、被告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合同书》。后原告因故退出该项目部分工程,被告未向其退还该笔保证金。
中发公司辩称,案涉工程是原告韩*与第三人张*合伙承建的,二人共向本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940万元,其中原告韩*支付350万元。依工程进度、合同约定以及张*...(本文书还有13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