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陈*、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陈*归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4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支付律师费3000元;2.被告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单**对本案被告陈*所涉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其他诉讼请求不变。事实与理由:2023年3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于2023年6月24日前归还。到期后,原告催要未果,因被告单**...(本文书还有10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