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庞**、庞*与被告张**、深圳市富********、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中国人民保险新洲支公司)、第三人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及其与庞*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被告张**、被告中国人民保险新洲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第三人庞**法定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庞**、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及第三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507904.50元,其中被告中国人民保险新洲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80000元,剩余部分在商业险的限额内支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深圳市富********承担;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本文书还有30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