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李**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59623.81元,利息17122.13元,费用及违约金3102.56元,合计79848.5元(其中利息暂计至2025年4月1日,此后的利息按信用卡约定的计算标准计算至全部付清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22日,被告向原告申办信用卡(卡号为:6225********),截至2025年4月1日,信用卡欠款金额如第一项诉求。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仍未清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李**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本文书还有20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