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海口龙华********、陈*、海口龙华************、陈**、陈**、曲霞、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海口龙华********、陈*、海口龙华************、陈**、曲霞、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海口龙华********、陈*、海口龙华************、陈**、陈**、曲霞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0年8月5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被告许**归还原告上述借款本金8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0年8月5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被告陈*个人投资成立了海口龙华********(以下简称海口天天渔港),海口天天渔港酒家为个人独资企业。2011年海口天天渔港酒家在长沙设立了海口龙华************(以下简称天天渔港长沙分店),天天渔港长沙分店系海口天天渔港的分支机3
构,但其实际出资人为被告陈**、陈**及原告丈夫章贵明,三人作为实际出资人共同经营天天渔港长沙分店。天天渔港长沙分店因资金周*向章贵明借款,章贵明分别于2012年2月17日将30万元、2012年5月4日将50万元共计80万元转入被告许**账户,2012年7月27日将50万元转入被告陈**账户。被告天天渔港长沙分店分别于2012年2月27日、2012年5月4日、2012年7月27日向章贵...(本文书还有65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