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州兴业********(以下简称兴业公司)与被申请人陈**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兴业公司称,2021年3月22日,被申请人陈**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温岭支行)订立了一份编号为*******8211的《龙卡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约定条款及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陈**以其申办的卡号为×××的龙卡信用卡以透支形式支付购车款,分期付款本金金额为50000元,申请该业务尚需支付手续费7750元,借款期限为三年,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偿还透支资金及手续费,分为36期(月)归还;若未按期归还每期还款金额,建行温岭支行有权宣布合同项下透支款项提前到期,并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清偿全部透支本息;申请人在保证人一栏签章,确认为被申请人陈**的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还就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做了明确具体的约定。2021年3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陈**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陈**的该笔借款向建行温岭支行提供连带责任...(本文书还有14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