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奇精*****与被告宁波立易*****、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8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150020元、罚息75010元(暂算至2024年2月底,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36%、罚息按照借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均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当庭变更第一项诉请为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借款期限内的利息128820元,借款期限外的罚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9.54%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到庭参加诉讼,被...(本文书还有10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