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胡**因诉商丘市梁******(以下简称梁园区政府)拆除房屋违法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4行赔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的委托代理人王**、任**、被上诉人梁园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孟**、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一审诉称:胡**在商丘市梁园区的房屋划为征收范围内。2014年12月4日,梁园区政府违法将其拆除。该拆除行为已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因该拆除行为侵犯了胡**的合法权益,胡**向梁园区政府申请国家赔偿,梁园区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故提起诉讼要求行政赔偿。请求判令梁园区政府赔偿其房屋拆迁停产停业损失270000元,安置费75000元...(本文书还有17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