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新疆鑫盛********(以下简称鑫盛能源公司)、库车县鑫*************(以下简称鑫立森公司)、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鑫盛能源公司、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被告鑫立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鑫盛能源公司、鑫立森公司、金*立即支付劳务费420,07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39,907元,合计:459,982元;2.判令鑫盛能源公司、鑫立森公司、金*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判令鑫盛能源公司、鑫立森公司、金*承担本案保险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开始,鑫盛能源公司与鑫立森公司雇佣刘**的车辆清运西域都护府工程工地的垃圾。2019年12月,经...(本文书还有26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