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市苏***********(以下简称苏家屯区三建)与被告沈阳市苏*************(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事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家屯区三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交通运输事务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家屯区三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拖欠工程款151229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24日,原告以招、投标方式承包了苏家屯区2021年县级公路排水改造工程,并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原告完工后,经被告验收合格。2023年12月27日经沈阳市苏家屯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结算审核工程款1512292元,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交通运输事务中心辩称,对欠款的事实无异议。审核报告于2023年12月27日出具,我中心已依据审核报告向区政府申请拨付款项,该工程款应由苏家屯区财政中心予以支付。原告所主张的工程款应该在区财政拨付后方能支付。
本院经审...(本文书还有9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