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原告马*与被告郑**、被告李*(兼郑**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郑**、第三人北京新航*********(以下简称新航城公司)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马*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和李**,被告郑**、被告李*、被告郑**,第三人新航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与第三人新航城公司签订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的北京市大兴区安置房项目l147-3-1-1401号房屋权利由二原告享有,在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条件时,被告与第三人新航城公司协助将上述房屋登记于二原告名下;2、请求判决被告将北京市大兴区机场安置房项目l147-3-1-1401号房屋交付二原告居*使用;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安置房自2016年9月3日至今的房屋周*费及厨卫补贴,具体数额以搬迁腾退档案为准;4、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郑**系二人之次子,李*系郑**之妻,郑**系郑**之子。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本文书还有44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