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马**与被告马**、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于2024年12月2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姬**,被告马**,被告人保财险某某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0829.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4500元、鉴定费800元、残疾赔偿金42395元、误工费21000元、护理费15934.1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800元、财产损失2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4年1月16日14时51分,原告马**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区**村内部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村**队路口处时,在左转弯行驶的过程中,与由北向南行驶被告马**驾驶×**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马**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交通管理二大队进行了责任认定,被告马**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马**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查,被告马**系×**号车辆驾驶人,被告中国人民***************系×**号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0万)承保公司。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吴*市人...(本文书还有53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