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鑫达********与被告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鑫达********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鑫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320元及违约金(以欠付物业费32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物业费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物业服务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与上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小区业主,自2021年2月1日起未交物业费,截至2021年7月31日被告共计拖欠物业费320元,经原告催告后至今仍未支付,故原告起诉原告江西鑫达********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拟证明原...(本文书还有13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