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朱**、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保盐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被告朱**、被告平安财保盐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01358.1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18日8时10分左右,朱**驾驶车牌号为苏j×××**的小型轿车沿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申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右转弯向西的过程中,与沿南翔路由东向西我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我受伤及双方车辆部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朱**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我负次...(本文书还有17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