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成都市路*********因与被上诉人庞**、原审被告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察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藏0325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成都市路*********上诉称,请求撤销(2023)藏0325民初****号民事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或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庞**提供的机械用于“察雅至香堆路四标段项目”,该项目位于察雅县境内,察雅县系合同履行地,故察雅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遂驳回了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关...(本文书还有10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