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外,另查明:太澳高速收到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日期为2021年5月10日截至2021年5月10日,太澳高速应付利息891万元,下欠利息891万元本院认为,太澳高速未按照涉案《委托债权投资协议》约定向中原银行偿还借款本息,一审法院认定太澳高速存在违约行为,中原银行主张借款提前到期的理由成立,判决太澳高速偿还借款本息及平临高速、盛润集团、盛润置业、郑*热电、李**、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1.关于太澳高速应否支付复利、罚息问题。《委托债权投资协议》第二十三条融资方违约事项及责任第(三)项“委托债权投资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融资方未按约偿还的,受托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向融资方计收罚息,罚息利率在原融资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对融资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该约定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原银行主张太澳高速支付复利、罚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2.关于复利、罚息如何...(本文书还有14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