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经本院传票送达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依法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532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6日至2020年11月30日,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召公镇召首村u型渠项目干活,工程结束后被告给付原告8000元,剩余5325元未付。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被告只是口头答应给付,但实际久拖不给。
被告罗**未答辩。
原告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结算单。
被告罗**未提交证据。
对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以及到庭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张**经...(本文书还有8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