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某某********(以下简称四川某某银行)与被告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某某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被告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某某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34350元及截至2023年4月10日的利息7637.79元、罚息7434.17元,并支付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逾期借款本金34350元为基数,按贷款实际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6日,原、被告通过原告的业务平台签订了《授信额度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申请授信额度等相关事宜。此后,双方于2020年10月6日签订《...(本文书还有2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