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与被告贵阳新世********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委托其代理人唐**,被告贵阳新世********委托其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68.02元(从2016年12月01日至2017年09月15日止,按每日173.85元标准计算)及2017年09月15日至被告向原告实际交付商品房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之前的违约金(按每日173.85元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观山湖区××号“××新世界”房屋一套...(本文书还有16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