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某物流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适用独任制于2024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被告某物流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物流中*赔偿原告某**财产一切险理赔款2124851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某物流中*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原告某**与案外人某公司1建立保险合同关系,为某公司1承保了财产一切险,并出具了相应的保险单,保单号ashh05002422q000××××。保险标的为建筑物和固定资产;装置、家具及办公用品;机器设备(含第三方所有);移动设备(含笔记本电脑);存货。保险金额19050000元。合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0时起至2022年12月31日24时止。被告某物流中*与某公司1存在仓储合同关系,合同期限自2020年9月1日延续至2022年8月31日,仓储地点为吴*经济技术开发区庞金路**号。2022年5月21日,上述仓储地点发生火灾事故,造成某公司1重大损失,苏州市吴*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某公司2承租厂房内的西...(本文书还有52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