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为与被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请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485000元土石方购买款,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8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支付已经产生的违约金145500元(按未付款项的3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4年4月2日,原告变更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标准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3月15日签署《土石方购销协议》,约定乙方出价1500000元购买甲方的土石方,分两期支付,其中第二期500000元需在协议签署后45日付清,如违约须按每日1000元计算违约金。协议签署后,被告支付了1000000元,原告遂将土石方交由被告处置,后被告仅支付15000元,对于第二期剩余的485000元购买款拖欠至今。此后,经原告牵线介绍,被告将案涉土石方全部转卖给东方日升(宁*)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并引入宁海津和土石方工程服务部(曾**:宁海津和砂石...(本文书还有53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