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温岭************于202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浙江温岭************称,2023年1月18日,被申请人范**、郑**与申请人签订《个人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人范**向申请人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3年1月18日起至2024年7月17日止,实际放款日期、到期日期与上述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为准;本合同借款利率以合同生效日前一自然日已公布的最近一期1年期lpr加90个基点确定,具体以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利随本清;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由被申请人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担保范...(本文书还有6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