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4年5月22日作出(2024)青0105刑初****号刑事判决,以刘**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讯问上诉人刘**,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24年4月12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刘**醉酒后小型普通客车,从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长宁镇后子河村牙古拜餐厅停车场出发,途径宁张路、青海大学路、海湖大道,行驶至城北区海湖大道与毛胜寺交叉路口处时停车在车内睡觉,随后被巡逻民警查获。被告人刘**拒绝配合民警做呼气式酒精测试,被强行带至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
经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从送检的刘**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76mg/***.
原判据以认定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人员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血...(本文书还有13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