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小柏家护(以下简称小柏家护)因与被上诉人蔡*、原审被告李*利医*(宁*大学附属李*利医*)(以下简称李*利医*)、原审第三人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浙02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蔡*因病死亡,本院依法通知蔡*的继承人童*、蔡*、蔡*参加诉讼,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小柏家护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浙0291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蔡*对小柏家护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蔡*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所涉服务合同关系是形成于蔡*与宋*的,而小柏家护仅向蔡*与宋*提供居间服务与技术支持服务,一审判决有关小柏家护、蔡*、宋*的关系认定错误,并据此作出了错误的判决,具体理由:小柏家护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非平台内经营者,不直接参与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小柏家护属于从事信息技术服务的公司,并非提供护理服务的...(本文书还有42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