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某某银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信用卡武*中心)、武*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被告华夏银行信用卡武*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夏银行信用卡武*中心、某乙公司向杨*支付2019年7月至2024年2月期间加班费358312元;2.判令华夏银行信用卡武*中心、某乙公司向杨*支付2022年7月至2024年2月期间拖欠的工资126884.58元以及拖欠年终奖23523元;3.判令华夏银行信用卡武*中心、某乙公司向杨*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10994.35元;4.判令华夏银行信用卡武*中心、某乙公司向杨*支付强制缴纳的养老金1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华夏银行信用卡武*中心、某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杨*从2019年起受某乙公司的派遣,到华夏银...(本文书还有32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