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象山县某****(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与被告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村信用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梅*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村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12月10日为4391.46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梅*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抗辩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借款合同及期限:2022年4月2日,原、被告签订《线上个人循环信用借款合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额度为20万元,借款人使用上述借款额度的期限自2022年4月2日起至2025年3月16日止,案涉借款的借款期限为2023年3月29日至2025年3月16日;
二、借款金额:20万元;
三、借款用途:经营周*;
四、约定利息:年利率6.8...(本文书还有9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