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告三提交的证据,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1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关联性,通过原告举证的公证书,购买产品的发票是2021年2月,不能够影响其侵权行为,通过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具有商标意识;对证据2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只是证明了加工方和委托方之间的关系,同时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对侵犯知识产权方面有审查义务,防止侵犯知识产权。同时协议约定时间期满后,如有剩余,允许加工方进行生产,此点不能够达到被告想要证明的与其无关的目的;该协议不能证明之后双方没有委托行为,也不能证明被告方不存在侵权行为。
对被告三提交的证...(本文书还有99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