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段**因与上诉人郑州磴某*************(以下简称磴某某煤业)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4)豫018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上诉人磴某某煤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段**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改判磴某某煤业向段**支付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71,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磴某某煤业承担。事实与理由:段**2022年7月14日至2024年3月12日期间住院,诊断为煤工尘肺伴肺部感染,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医嘱显示留陪一人,磴某某煤业没有派人护理,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的规定支付护理费。《职业病防治法》第58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护理费不仅是工伤保险的法定赔偿项目,也是人身损害的法定赔偿项目。关于护理费的计算标准问题,《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产关于工伤...(本文书还有45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