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州市某***(以下简称市政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咨询****(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4)豫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市政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和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市政中心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案涉事实背景是郑州市环城快速公某某管理处(以下简称公某某管理处)委托某某公司审计的项目在发改委均没有立项,也即没有财政资金予以拨付。在立项完成之前是没有财政资金能够使用的,这也是公某某管理处于2019至2020年均没有支付任何咨询费的主要原因。另外公某某管理处与某某公司对咨询费的总金额没有进行具体的结算。一审判决中“根据某某公司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书以及由某某公司、公某...(本文书还有32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