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贵州新联*******(以下简称:贵州新联公司)与被告陕煤运销**********(以下简称:陕煤榆林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新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高**及被告陕煤榆林销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州新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489905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损失从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本文书还有9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