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与被告陈**、被告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陈**、被告王**支付原告承包费用123,17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20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2月15日止为3,2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1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陈**(甲方)就虎邱镇福井村公路扩宽爆破工程事宜签订一份《公路扩宽爆破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第一条约定:工程承包价格按实际销售石子陆元/立方米,石粉壹元/立方米承包结算给乙方,结算方数以实际销售方量单为准。第二条约定:付款方式按...(本文书还有21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