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以下简称某行松原分行)与被告吉林省某****(以下简称某陶*)、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行松原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某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初君泽、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行松原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某陶*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292,429.28元,利息1,572,868.93元,表内违约金13,500元,表外违约金4500元,本息合计2,883,298.21元(截止2020年5月17日)。2.判令被告张**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和原告为主张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以及为催收欠款本息所支出的其它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张**为被告某陶*的股东。2014年6月18日,被告某陶*与原告...(本文书还有27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