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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桂0103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3-05
  •  
  • 【案例概要】

    事实认定。

    2022年2月23日,被告韦**驾驶车牌号桂am××**小型客车搭载梁**沿民族大道由东往西方向左转弯行驶至金浦路汇东国际前靠边停车,甘秋花驾驶南宁513**号**轮电动车搭载马**沿金浦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双方行至事故地点时,梁**开关右后车门过程中与甘车发生碰撞,造成马**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450103**********13号),认定韦**负次要责任,梁**负主要责任,甘秋花无责任;马**无责任。

    原告提交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琅东医院门诊疾病证明,日期分别为2022年2月23日、2022年2月25日、2022年2月27日、2022年3月2日、2022年3月5日、2022年3月7日,提供医疗发票共计2234.69元(898.4元+...(本文书还有189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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