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山东鸿泰********(以下简称鸿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及一审被告李**、刘**、王**、王**、孙**、王**、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鸿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一)原审判决混淆了所谓的经营股和公司股权的内容和实质。本案所涉的经营股,并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份,是企业经营行为的一种利益分配方式。所谓“经营股”是寿光鸿泰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钢构)为了提高职工收入,本着责、权、利相等原则而确认的一种经营方式,不是对鸿泰钢构股权的改变,所以不需要为投资人办理相应工商登记备案手续...(本文书还有17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