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与被告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50000元;2、请求被告从起诉之日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确定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还清本息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中旬,原告被骗后下载了“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中心”app。按照骗子的要求多次将款项转账至骗子指定账户,其中笔于2022年3月21日转账50000元到被告王*中国工商银行名下账户(卡号:6215********)。2022年3月24日原告发现app无法办理款项提现,原告感觉被骗,便向清流县公安局报案,现。
该案件已经判决且生效,公安机关未追究被告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6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本文书还有2032字未显示)